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設立商業保理企業的程序如下:
(壹)設立國內商業保理企業,向試點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試點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設立條件告知申請人,並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試點地區(縣)商務主管部門發送咨詢函。試點地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將啟動聯合會商機制,並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
(二)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向試點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對經批準符合設立條件的外商投資商業保理企業,試點地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出具設立批準文件,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需要經市商務委批準的,由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市商務委批準。
(三)試點地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登記後,將商業保理企業相關信息報送市商務委。
擴展數據:
《上海市商業保理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吸收存款;
(二)貸款或委托貸款;
(三)專門從事或受托從事與商業保理無關的托收業務和債務催收業務;
(四)委托投資;
(五)國家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中外商業保理企業的業務活動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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