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試用期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第二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來源:/pub/view.jsp?id=99186。cid=20050
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鍵:如果是試用期,可以提前三天離職。如果不是試用期,那就按照所謂的正常工資計算工資,休假壹個月(記得早點打離職報告)。看來妳已經不願意打了,還是以脫身離開為主,速戰速決。拖得越久越吃虧,有時候要變通。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