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債盤中臨時停牌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後的第壹個交易日,如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撮合交易,本所可以臨時停牌:
1.盤中交易價格首次漲跌幅超過發行價20%以上的,臨時停牌30分鐘;
2.盤中成交價首次比發行價上漲或下跌30%及以上的,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3.臨時停牌時間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4.根據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或者可轉債強制停牌。
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的撮合交易屬於嚴重異常波動:
1,連續10個交易日內三次發生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同方向異常波動;
2.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偏離值已達+100%(-50%);
3.連續30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
4.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嚴重異常波動的情形。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的價格限制;
上市後首個交易日,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債上漲57.3%,下跌43.3%。上市首個交易日之後,漲跌幅為20%。
價格波動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波動=前收盤價× (1價格波動比)。
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價格變化的最小單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上市首日,以債券的發行價作為前壹交易日的收盤價。
如果最高限價與前收盤價之差的絕對值低於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化單位,則前收盤價應增加或減少申報價格的壹個最小變化單位,以計算相應的價格。最高限價的上限或下限低於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化單位的,以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化單位作為對應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