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專營證券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證券交易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管理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或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必須通過證券公司進行。
2.在不同的國家,證券公司有不同的稱謂。在美國,證券公司被稱為投資銀行或經紀自營商;在英國,證券公司被稱為商業銀行;在歐洲大陸(以德國為代表),由於混業經營體制,投資銀行只是全能銀行的壹個部門;在東亞(以日本為代表),叫證券公司。
3.證券公司的功能分類是證券經紀公司。
(1)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壹定的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等。
(2)即綜合類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他們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三)以承銷或者代銷方式幫助發行人銷售證券的機構。事實上,許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這三項業務。按照目前各國的慣例,壹個證券交易所的所有會員公司都可以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交易,而專門從事自營交易的證券公司卻少之又少。
(四)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後方可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