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幾種方法:(1)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示願意按照要約的條款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以獲得和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要約收購和自願要約收購。《證券法》規定了強制要約收購,即收購人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2)協議收購。它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私下協商股票的價格和數量,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取得和鞏固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3)其他合法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上市公司的收購將會不斷完善。這壹規定為新的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留下了空間,但其他合法方式應包括通過行政劃撥或變更、執行法院裁決、贈與等方式進行收購。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2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3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74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