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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並購重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方式有哪些?

壹、要約收購:

1.定義: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 * *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並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非部分股東)發出要約,依法收購該上市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公告:收購人將於上市公司提交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

3.期限:不少於30天,不超過60天(30 ≤ x ≤ 60)。4.取消:在要約收購承諾期內,收購人不得取消其要約收購。

5.變更: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後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要約收購條款。(須經批準,可以更改)

6.應用:

(1),要約收購中提出的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

(二)要約收購的,收購人不得在收購期限內出售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方式和要約條款以外的方式收購被收購公司的股份。

二、協議購買:

1.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收購協議書面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收購協議在公告前不得履行。

2.協議收購的,收購人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與他人收購或者取得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收購該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買方是法人:

(1),購買方有大量債務,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三年在證券市場有嚴重不誠信行為;

2.收購人為自然人: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五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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