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的標準如下:
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3、開業時間三年以上,近三年連續盈利;
4.面值65,438+0,000元以上的股東不少於65,438+0,000元,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5.公司股本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比例超過65,438+05%;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是指公開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壹種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被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還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157、158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種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予以終止上市:
(1)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已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不能在限期內淘汰的。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經查後果嚴重的。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後果嚴重的。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逾期未消除。
(五)公司解散、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
終止上市意味著失去在交易所上市的資格,也稱為退市。《證券法》也明確規定,不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退市。根據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後,應當在指定報紙上發布終止上市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21條
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