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體僅限於上市公司;除符合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發行股票的條件。
2.程序條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是否具備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能力,需要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具體程序如下:
(1)董事會通過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議案。董事會對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表決,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二)股東大會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股東大會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議應當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總額、票面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確定轉換價格的方法、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以及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三)董事會聘請主承銷商;
(四)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批準;
(五)信息披露;
(6)承銷商承銷可轉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具體轉換方式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發行債券後可以進行相關融資,所以很多公司為了給公司發展創造更廣闊的空間,選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融資。有問題也要咨詢相關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