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程序如下: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基本規定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上市公司股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壹)股份的分類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份可以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持有人姓名和地址,並在股票上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起人、法人的姓名,不得設立賬戶名或者代表名。如果是發起人的股份,還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無記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沒有持有人姓名而可以隨意轉讓的股票。任何持有該等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東,可以憑借其持有的股份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享有股份所代表的權利。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記載股票的數量、編號和發行日期。(二)記名股票的轉讓根據《公司法》第140條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違反上述程序的股份轉讓,對公司無影響;也就是說,如果不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公司股東應當享有的壹切權利和義務與公司原股東名冊上的記載仍然有效,股票受讓方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這裏所說的記名股票也可以通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主要是針對目前滬深交易所已經實現無紙化股票交易,無紙化記名股票的轉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進行。為防止個別股東利用股票轉讓分散或集中表決權,從而操縱股東大會,同時為了保證股利分配的順利進行,避免權益糾紛,《公司法》還規定,因記名股票轉讓而引起的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不得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5日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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