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擬發行股票公司聘請審計機構等問題的通知
簡媜法字[2000] 131號
每家發行股票的公司:
為推進股票發行機制市場化,規範公司發行股票的驗資、審計、資產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根據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批程序》和《股票發行上市輔導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今後,擬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在設立時應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業務。設立時聘請無證券從業資格許可的中介機構承辦上述業務的,股份公司開業滿三年後方可提出發行申請,申請發行股份前必須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的中介機構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
2.擬上市公司大股東的審計報告必須由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我們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提供審計報告。大股東的審計報告能否由不具備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反正我也沒查到相關規定。在我做過的幾個項目中,大股東的審計報告都沒有經過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查員也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經驗上沒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審計報告可以接受。
★對於擬上市公司似乎沒有相關規定,但對於上市公司收購,收購人必須提供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評估與驗資回顧
贊助商培訓要求:
★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的審核:歷史上可能會有壹些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沒有證券從業資格,需要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審核。
★涉及資本項目的變更(增資、股權轉讓等。)3年內;所有驗資/評估都要進行復核;與日常業務相關的評估可能不會被審查(例如,僅購買壹些生產設備)。
★原則上3年後不需要審核:但如果超出3年,有重大影響的報告也要審核(如涉及設立股份公司的資本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