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立應履行的法律程序
(壹)董事會制定上市公司的分立方案。
董事會制定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東大會討論和審議的依據。分立方案的起草應建立在充分收集和分析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礎上,符合股東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內容應盡可能詳細、可行。公司分立方案應當對公司分立合同條款草案進行說明,並說明制定這些條款的法律和經濟理由,特別是換股比例和分配股份的標準。這個環節需要註意的法律問題是,董事會在這方面扮演了“守門員”的角色。董事會通過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有欺詐性或者違法性的,不願提出異議的董事可以對公司或者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股東大會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公司的分立會影響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分立由股東會決定。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不是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應註意以下問題:公司應向全體股東(包括有表決權的股東和無表決權的股東)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應載明審議公司分立方案和通過公司分立決議的議題。從完善立法的角度來看,我國應參照歐盟公司法指令第6號第8條,由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指定或批準壹名或多名專家負責審查董事會擬定的上市公司分割方案,並向股東提交書面報告。專家代表涉及單獨公司的利益,但獨立於這些公司。
(三)當事人簽訂公司分立合同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條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由各方當事人簽訂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是在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後簽訂的。因此,合同的內容實質上是股東會決議的具體化。分立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原公司資產的分割、分立後各公司對原公司債權債務的繼承和接受、分立後各公司經營範圍的劃分及其他相關問題。
(四)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18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壹定程度的政府幹預,並不是上市公司純粹基於意思自治原則做出的決定。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事務。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當然公司的劃分也是如此。從不同角度看,有的股東認為分立更有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有的股東則不贊成上市公司分立。他們認為,如果公司真的分離,肯定會影響部分股東的權益。因此,上市公司分立時,既要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又要註意保護上市公司各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