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收購方往往會派註冊會計師進行調查,這使得收購方能夠得到專家對被收購方財務、商業和行政事務的獨立評估。同時,買方律師要對目標公司的賬本、地方特許權等進行專項調查,查看所有的合同、擔保、許可證原件。買方律師還想調查賣方員工的雇傭條件、工會的意見、工廠慣例和養老金安排。
3.經董事會批準。如果由獨立公司或企業集團的核心公司進行收購,通常需要董事會全體成員的批準,才能簽署法律上不可撤銷的協議。如果收購方或被收購方是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在簽訂合同前需要編制項目報告,並經母公司董事會批準。
4.政府部門的批準。壹般來說,各國都有反壟斷法,所以大規模的收購往往需要某些政府部門的批準。
5.談判。顯然,談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賠償的方式和金額。壹般來說,談判應該堅持壹個精心計劃的時間表。
6.采集分辨率。收購決議應根據協商達成的原則做出,並經收購公司董事會批準。
7.交換合同。交換合同時,雙方必須做出承諾,從無條件交換合同時起,買方成為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8.聲明。在交換合同時,收購方通常會向媒體發表聲明,告知員工和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收購信息。
9.批準。合同交換後,買方律師壹般會要求對買方土地的產權進行調查,或者由買方律師主動提供這方面的證明。同時,合同中要求的所有特殊許可或授權許可都在這壹階段適用。
10.股東特別大會。當需要股東批準時,收購方將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11.董事會的重組。這壹步往往是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開會,通過讓離任董事辭職,任命收購方提名的人員來重組董事會。股份證書和轉讓表將由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重新登記並蓋章。
12.正式手續。重組後,應在限定的時間內向政府部門登記註冊。
13.重組。收購結束後,收購方會向被收購公司的所有高級管理人員說明企業目前的扣款方式和管理方式,向誰匯報。壹般收購方的會計人員會對未來收購方要求的財務報告要求進行說明。這些步驟完成後,整合工作將正式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收購期間,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8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七十六條收購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解散公司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份由收購人依法置換。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收購情況,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