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根據《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業務處理(2023年修訂)》的相關規定,主板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進行公告:
1,凈利潤為負;
2.凈利潤扭虧為盈;
3.實現盈利,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減50%以上;
4.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負值,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無商業實質的收入後的營業收入小於6543.8+0億元;
5.期末凈資產為負
6.公司股票交易因《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的第壹個會計年度;
7.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預計半年度經營業績出現上述(1)至(3)情形之壹的,應當自半年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公告。
如公司觸及前述情形(四),應預測年度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營業收入、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後的營業收入和無商業實質的收入。
公司觸及前述(六)情形的,應預測年度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營業收入、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無商業實質的收入後的營業收入、期末凈資產。
鼓勵觸及其他業績預告的公司披露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無商業實質的收入後的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