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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四章

監事和監事會

第壹節監事會的職責

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監督公司財務和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監事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並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監事會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第六十壹條上市公司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並為監事正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幹涉或阻撓。監事履行職責所需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二條監事會的監督記錄和財務或專項檢查結果應當作為評價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報告,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節監事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

第六十四條監事應當具備法律、會計等專業知識或者工作經驗。監事會的人員和結構應當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十五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範的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會議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六十六條監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根據需要及時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如期召開的,應當公告並說明原因。

第六十七條監事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和外部審計人員列席監事會會議,回答他們所關心的問題。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將其在會議上的發言記錄在案。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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