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董事任期壹般在公司內部規則中規定,有固定和不固定之分。定期將董事任期限定在壹定期限內,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不定期是指自任期之日起三年後可以連任,但可以連任。免職原因是:任期屆滿未能連任;違反股東會決議;股份轉讓;我辭職;其他,如董事解散或死亡、公司破產、董事無行為能力等。
2.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有壹定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董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理事或者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大量個人債務到期未清償。
3.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