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承擔有限債務責任,不對母公司承擔全部債務責任;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僅限於生產經營活動,不必向總公司報告整體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獨立征收。子公司可以享受新企業的各種優惠政策;
4.把子公司的利潤交給母公司要靈活得多,這意味著母公司的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得可以留在子公司,也可以在稅負較輕的時候上交,從而獲得額外的稅收優惠。
5.企業集團設立子公司,可以極大地發展集團公司長期戰略中需要發展的業務領域,使整個集團在這些領域做強做大,從而增強集團的核心競爭力。同時,通過確立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可以將子公司的經營風險有效限制在壹定範圍內,集團公司只承擔出資範圍內的風險,不會因為子公司經營中的失誤而遭受更大的損失,不會侵害集團公司其他業務部門和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6.子公司通過自身的經營和努力,在業務領域形成商譽、品牌等無形資產,有助於提升企業集團的整體形象。
第二,缺點
1.因為是獨立法人,所以無論是虧損還是盈利,子公司都不能直接抵消或彌補母公司的損益;
2.母公司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潤或股息以及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即全部征稅;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轉移,都需要納稅;
4.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不好處理,不能按內部交易處理,不能按總公司和子公司的模式合並報表。
5.因為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壹方面屬於同壹個企業集團,必須服從整個企業集團的戰略規劃和利益目標;另壹方面,作為獨立法人,企業集團中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應該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子公司不是集團公司全資公司的情況下,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會影響母公司的整體利益。即使是全資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最高決策者在決策時有時也會被迫適應考核機制等因素的需要。他們從子公司標準出發,圍繞母公司的考核指標,制定自己的業務發展目標。這種追求有時與整個群體的利益不壹致。這樣,在母子公司模式下,企業集團整體的利益和目標與成員企業個體獨立法人的利益和目標之間必然存在矛盾,這也體現在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融資方式的選擇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