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更新地址登記:首先,公司在地址變更後要及時更新民政部門的地址登記。
並向公安部門報告新的地址變更信息。
2.向稅務機關申報:其次,公司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地址變更信息,如地址變更前後的詳細情況、變更時間等。
3.更換稅務局的標識:隨後,公司還需要更換稅務局的標識,以保證在接受稅款時能夠正確識別。
4.稅務登記:地址變更後,公司還需要更新原登記的稅務基本信息,並將變更後的稅務登記信息報送政府相關部門。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第十七條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原稅務登記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壹)工商登記變更表;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
(三)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原件、復印件和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變更:
(壹)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3)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納稅人提交完整的與變更登記有關的文件、資料的,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按日辦理;
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其補正。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變化的內容換發稅務登記證;
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內容發生變化但稅務登記證內容未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不予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