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經濟成分中,雖然私營經濟正在逐步發展壯大,但國有成分占了相當大的比重。時至今日,國有經濟仍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生活的最主要因素[1]。從這個意義上說,私有制(私營)公司無法與國有企業(公司)競爭。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有企業大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存在[2]。至於國有企業(公司)的運營,體現在國有股的管理上。[3]因此,研究國有股管理意義重大。而我國對國有股的研究多表現為經濟學研究,如國有股減持價格、國有股流通等。如何學習法律上的國有股管理?這也涉及到很多問題,從宏觀的國有股權管理體制到微觀的國有股權權利義務,從國有股權的取得到國有股權的轉讓,等等。本文僅對基層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和國有股權的取得進行法律上的探討,並對實踐中的壹些問題提出粗淺的認識。
壹、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壹)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
國有股的管理首先涉及其管理機構。根據現行法律規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令第378號)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4]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符合我國現行的政治經濟體制。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方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機構改革層面,要求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保國務院和省、市、地三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進行,推動機構改革順利進行。[5]
從歷史的角度看,我國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不斷變化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演變可以反映中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為國有股權管理機構之前,財政部曾經是國有股權管理機構。《財政部通知》(財企〔2000〕200號)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地方股東單位國有股權管理職能委托給省級(含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而中央單位(國務院有關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發行外資股(b股、h股等。)和國有股變現來籌集資金。以及地方股東單位國有法人股的出讓、轉讓、質押、擔保等國有股權管理職能。,由財政部行使。[6]在財政部之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國有股的管理機構。《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通知》(郭子企發[1996]58號)將國有股權管理職能分別賦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7]早在1994年3月11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股份制試點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的實施意見》(國資發[1994]9號)就確定了國有股權管理的專職機構為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8]
可見,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變動極為頻繁,且機構之間並不相互繼承。這不利於國有股權管理的發展。但需要註意的是,這並不意味著與國有股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範不被繼承。相反,雖然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在不斷變化,但與國有股權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範並沒有因為管理機構的變化而失去效力。原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發布的與國有股權管理相關的法律規範,在非國有股權管理機構時仍然有效。如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產權變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2]395號)和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廢止前仍然有效,國有股管理必須遵循。
根據公司法,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
因此,股東可以通過公司回購股份的方式退股,減少註冊資本。
是的,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