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中期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第壹季度和第三季度結束後壹個月內披露季度報告。
公司第壹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公司上壹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預計公司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公告未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期限。
上市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編制定期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公司定期報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公司監事會應當依法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議,並提出書面審議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意見,影響定期報告的及時披露。
公司董事會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公司定期報告的及時披露。
負責審計公司定期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無故拖延審計,影響公司定期報告的及時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中期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進行審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進行審計:
1.擬在下半年進行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或彌補虧損;
2.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應當審計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信息無需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