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地址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征得個人同意。否則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妳。
不搬工廠沒有補償,搬企業的員工不去也沒有補償。用人單位同城搬遷,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員工不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和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的工資和待遇。
如果盡管搬遷,但由於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能正常履行,則這種搬遷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壹般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如果協商不成,就很難給予賠償。
公司搬遷員工的補償範圍包括:
1.發生不可抗力,或企業搬遷、兼並、企業資產轉讓等其他情況。、發生導致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但不包括導致經濟性裁員的客觀情況;
3.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不是所有企業都要搬遷,而是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可以視為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時的各種條件。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之壹,可見工作地點是壹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3.假設公司提前通知工作場所將有重大變動,顯然會影響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明確說明以後工作地點會有較大變化,單位的搬遷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