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也稱股權質押,是指質權人以自己的股權為質押標的物設立的質押。根據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擔保法律制度,質押按其標的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壹種權利質押。股權質押是指債權人因股權質押的設立而取得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關於建立衡平法上的擔保權益的規定。比如法國的《商業公司法》第33條,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都涉及股份抵押的規定。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相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股份為質押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也規定“以股份為質押標的的,必須交付。因此,日本公司法明確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擁有的股權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擁有的股權為質押標的設立股權質押。
我國《公司法》缺乏股權質押的規定,但《公司法》頒布前實施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允許設立股權質押。公司法之後出臺的擔保法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包括股權質押的內容。如《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出質,第七十八條進壹步補充。此外,1997年5月28日,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份變更的若幹規定》,專門確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投資者同意,將其股份質押給債權人”。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擔保法》第75條第2項和第78條的表述存在相當多的不足。首先,“股份”的概念不規範。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可見,《擔保法》中的處所使用的“份額”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份額。雖然世界上壹些國家,如德國、法國,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立法中統壹使用股份的概念,即無論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都稱為“股份”。但在這兩個國家,其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資本和股份有限公司壹樣,是“分成等額股份”的。然而,在大多數國家,股份的概念仍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比如日本的《有限公司法》提到“股東股份”,日本的《商法》的章節提到“股份”。
在我國《公司法》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中,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僅稱為“股東出資”或“股東出資”,對股份有限公司稱為“股份”,從未互換使用。可見,在中國,“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擔保法》對這壹概念的不規範使用,確實是立法技術上的壹大缺憾。其次,並行使用“股份”和“股票”這兩個概念是不合適的。股份,從公司的角度來說,是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是公司資本的最小計算單位;從股東的角度來說,是股權存在的基礎,也是計算股權比例的最小單位。而股票是指公司出具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股票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票的存在形式。他們之間的關系就像靈魂和肉體。所以股份和股票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不應該並列使用。個人認為,在上述《擔保法》的兩個條款中,將“股份”和“股票”更名為股權是合適的,或者至少應該與《公司法》統壹。
股權質押的標的
股權質押的標的是股權。股權是股東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享有財產利益的可轉讓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壹項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壹是財產性,二是可轉讓性。股權兼具這兩種屬性,所以在質押關系中是壹種合格的質物。
壹、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的內涵
關於股權的內容,傳統公司理論壹般將股權分為* * *受益權和自益權。自益權是所有的財產權,如分紅權、新股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出資);* * *受益權無非是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如投票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查閱公司文件的權利等。在壹人公司中,* * *的受益權已經消失,股東權利變成了壹個個自益權。
因此,有學者主張,與其繼續沿用傳統的* * *受益權和自受益權的分類方法,不如將股權分為財產權和公司事務參與權。有學者認為,股權包括財產權的內容和個人非財產權的內容。根據上述股權內容的劃分,有人斷言股權質押只是以股權中的物權內容作為質押的標的。
首先,從本質上來說,股權是股東將所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公司,即股東的投資行為,而取得民事對價權的最終目的,不管股東投資的直接動機是什麽,都是為了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換句話說,股東的最終關心的是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由於股東因其出資所有權的轉移而不能通過行使所有權直接實現其在公司中的經濟利益,因此需要在公司集團中設置壹些權利作為保證其最終目的的手段,股東財產權和參與公司事務權應運而生,即分別發揮目的權和手段權的作用。
而且兩種權利最終目的的相似性決定了它們必然可以整合為壹種內在統壹的權利,目的權成為壹種缺乏有效保護的權利,目的權和手段權有機結合形成衡平。可以說,股權中的自利權與* * *利益權或財產權與公司事務參與權或目的權與手段權只是股權具體內容的表現形式。這些權利在本質上並不是指獨立的權利,而是屬於股權的特定權力,就像所有權對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具有同等的權力壹樣。正是因為這些所謂的權利和能力,股權才成為單壹的權利而不是權利的集合或總和。
因此,作為質押標的的股權,不得強行分割而只承認壹部分為質押標的,而將另壹部分無故排除在外。其次,股權作為質押的客體,是具有全部功能的債權擔保。當債權不能在期限內得到清償時,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處分作為質押的股權,使債權人優先受償。股權的處分自然是對股權所有權力的整合處分,其結果就是股權轉讓的效力。如果認為股權質押的標的只是股權中的財產權,股權質押權的實現只能處分股權中的財產權,而不可能處分非質押標的的公司事務參與權。這顯然是極其荒謬的。
二、作為質押標的的股權。
如上所述,股權是股東因其對公司的貢獻而獲得的權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對股權的所有權表現為其對公司的出資,出資比例決定並體現了股權的範圍。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對股權的所有權以其所擁有的股份為代表,股份的多少決定並反映了股權範圍的大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出資證明書是其所有權和股權大小的證明,但與股票不同,出資證明書不是有價證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權的證明是股票,股東持有股票的數量證明了股東擁有的股權的大小。
股票是股權的載體,即股票本身只是壹張紙,只有這張紙附著了股權,才成為有經濟價值的有價證券,股權才是股票的真正內容。股票是有價證券,股票的轉讓導致股權的轉讓。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往往以出資轉讓或出資股份轉讓的稱謂代替,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多以股份轉讓或股份轉讓的稱謂代替。因此,股權質押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常稱為出資質押或股份質押,對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常稱為股份質押或股份質押。
第三,對股權質押標的的限制
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1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可以質押。可見,可轉讓性是股權能否作為質押標的的唯壹限制。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質押應當符合《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轉讓。參照這壹條的精神,可以認為:
(1)股東將其股份作為債權人質押給同壹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受限制;
(2)股東向同壹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質押股份,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作出;
(3)在(2)的情況下,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且不購買質押股權的,視為同意質押。在這種情況下,還必須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在會上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如果期限屆滿,他們將被視為同意質押。
其次,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參照《公司法》第147條的精神,可以認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質押;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不得質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僅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投資者以自有股權為標的物設立的質押。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權益變動的若幹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自己的股份設立質押,必須征得其他投資者的同意。如果有壹個股東不同意,質押就不能進行。即使不同意的股東不買,也不能視為同意質押。
(2)投資者用於質押的股份必須已實繳。
因為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授權資本制,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在企業成立後,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或者批準的期限繳納出資。因此,在外商投資企業中,股權的取得不以是否實際繳納出資額為標準。
(3)除非外國投資者以其全部股份設立質押,否則外國投資者股份質押的結果不能導致外國投資者的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
另外,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公司股東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進行質押,在滿足壹定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壹些國家的法律允許的。比如日本商法第210條和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就是合適的例子。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公司不得接受其股份作為抵押標的”。《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可見,我國法律絕對禁止股東或出資人將其股份質押給公司。
股權質押擔保功能
股權質押作為壹種擔保物權,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股權質押的安全直接關系到債權的安全和質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質權人來說,分析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第壹,質權的價值分析
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來源於股權價值,股權價值是股權質押擔保功能的基礎,股權擔保功能的大小最終由股權價值的大小決定。股權價值的內涵包括兩項:壹是分紅,二是公司剩余財產。因此,質押股權的價值取決於:
(1)能拿多少獎金。這是由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發展前景決定的。股票類型,如優先股或普通股,也是主要影響因素之壹;
(二)公司剩余財產中可以分得的數額。這是由公司的資產負債決定的;股票的種類是股票質押的關鍵因素。這裏有壹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明確,就是股東所擁有的股份的質押,並不意味著股東將其對公司的出資財產進行質押。
如前所述,股東對公司的出資使股東取得股權,公司取得被投資財產的所有權。股東無權直接控制出資財產,股權不是出資財產的代表。
(3)質押股權比例。股權比例是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股份比例。股權比例越高,股東能獲得的分紅和公司剩余財產越多,反之亦然。因此,質權的大小與質權的比例成正比。
二、質押股份的交換價值分析
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股權價值的體現,是股權在轉讓時的貨幣反映,即股權的價格。質押股權的交換價值是衡量股權質押擔保功能的直接依據,也是債權的價格。質押股權的交換價值基於其價值,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1)市場供求。特別是對於股票質押的股權,股票市場的供求狀況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股價。
(2)市場利率。市場利率往往與股票價格成反比。
(3)股權質押期限,即股權合同期限。股權的交換價值不是壹個不變的值,而是隨時間變化的。因此,股權質押期限對質押股權的交換價值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與其他種類的質押相比,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具有以下特點:
(1)質押價值的不穩定性。股權的價值很容易受到公司情況和市場變化的影響,特別是在股票質押的情況下,股票的價值經常處於變化之中。因此,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難以把握,對質權人而言風險較大。
(2)質量值是壹個期望值。由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在設立股權質押時,當事人協商確定出資額或份額,即確定多少出資額或份額可以作為質押標的物對債權人進行充分擔保,實際上是基於當事人或第三方(如資產評估機構)的預期價值。但預期價值往往與實際情況相背離,使質權人承擔其債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風險。
(3)不同類型的質押股權具有不同的擔保功能。股票質押,因為股票是有價證券,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強,所以擔保功能強。如果以出資方式進行質押,其股權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較差,因此其擔保功能相對較弱。
股權質押的設立
股權質押的成立,是通過當事人的約定和簽訂質押合同而成立的。
第壹,股權質押合同是強制性合同。
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第78條第1款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可見,在我國,股權質押只能以書面合同的形式成立。
第二,股權質押合同是物質合同。
即質押的成立不僅需要當事人訂立合同,還需要交付標的物作為必要條件。比如日本商法第207條規定“股權為質押標的的,必須交付股份”。我國《擔保法》沒有規定將股份交付質權人占有是必備要件,主要是因為目前股份無紙化,股份的保管和轉讓都由計算機控制。因此,《擔保法》將股票質押登記作為設立股票質押的必備要件,以取代股票占有權的轉移。
第三,股權質押設立的公示
關於質押成立的公示效力,立法上有兩種主張:壹是成立要件原則或有效要件原則,即公示方式必須符合質押成立及其對抗第三人效力的條件。德國民法采納了這壹理念,臺灣省民法也是如此。其次是對抗要件主義,即質押只要當事人同意就生效,但只有通過公示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日本民法采納了這壹主張。股權質押的公示形式,以股份質押的,多以股份交付;以出資額出質的,應當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我國《擔保法》對股權設立的公示采取有效要件原則,即公示是質押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用於對抗第三人。公示的形式,無論是股份質押還是出資,都是登記的,只是登記機關不同。《擔保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以股份出質的,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出質股份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參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在證券登記機構登記,還是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至少要提供質權人的名稱和地址、質押的出資額或股份數(股數或股數)、質押期限。另外,我個人認為應該附上質押合同。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設立股權質押,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幹規定》,質押合同除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原登記機關備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備案的,質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見,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設立的質押,因其標的物的特殊性,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同意,還需要行政機關的監管。審批機關的批準和在登記機關的備案是本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
股權質押的效力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押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在所擔保的債務範圍內優先受償質押股權的效力以及質押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
壹、股權質押對擔保債權範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比照動產質押的有關規定。因此,與動產質押壹樣,股權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壹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都對質押擔保的範圍有所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質押費用和違約金。關於違約金,德國民法典第1210條和日本民法典第346條都規定了質押擔保的範圍。
臺灣省民法中沒有違約金的規定,但臺灣省有學者認為違約金在代替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時有質押擔保。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擔保不包括不當履約的違約賠償金。我國《擔保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有兩個作用:壹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提供參考,或者提供範本;二是當事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適用協助。但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壹致時,應以法律規定為準。
二、股權質押對質押的效力
股權質押對質押物的有效範圍壹般應包括:
(1)質押。即質押股權。質權是質權的行使對象,當然屬於質權的有效範圍。
(2)水果。即質押股權產生的收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盈余分配等。如日本商法第二百零九條第1項規定,“以股份為質押標的時,公司可以應質權人的請求,將質權人的姓名和地址記載於股東名冊。並且質權人的姓名記載於股票時,質權人在公司的權益或者利益分配、剩余財產分配或者前條所接受的款項中,可以先於其他債權人獲得其債權的清償。”對於股份質押,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條規定,準用商法第209條第1項。這壹內容在日本法律中也被稱為“登記質押”,即只要將質押的股權按照本條的要求進行登記,股權質押就可以達到質押股權所產生的收益。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然而,該條的規定仍然是壹項任意的規範。“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三,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享有的權利壹般應包括:
(1)賠償優先級。質權人可以優先受償。這是質權人最重要的權利。這種優先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質權人優先於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清償質押股權的價值。第二,質權人優先於次質權人清償質押股權。從理論上講,質押以交付和占有為基礎,排除了出質人再次設定質押的可能性。但是,根據外國立法,質押的轉移和占有不受實際交付的限制,而是允許簡單交付和指示交付。這些變相占有的做法使得同壹質押物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質押。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條規定,為保證數個債權,同壹動產設定質權時,質權的先後取決於設定的先後。我國《擔保法》沒有明確規定同壹質押物上是否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質押。而我國擔保法將占有轉移作為動產質押的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可以認為不允許在動產上設定兩個以上的質押。但對於股權質押,我國擔保法並未要求轉移占有,而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因此,在股權上設定兩項或兩項以上的質權是可行的,只要後壹項質權的當事人同意就應允許,以尊重當事人的締約自主權,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第三,質權人對質押股權所生的孳息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質權的孳息應當用於清償質權人的債權。
(二)對物代位權。因質押股權滅失或者其他原因而產生補償或者替代物時,質權及於該補償或者替代物。如日本《民法典》規定,質權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因其質權的出售、出租、滅失或毀損而取得的金錢或其他物行使質權。日本商法第208條規定“股份消滅、合並、分割、轉換或購買時,以原始股為標的的質押,在於股東因消滅、合並、分割、轉換或購買而應得的金錢或股份。”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質押財產滅失所得的賠償,視為質押財產。
(3)質押保全權。質押保全權,也稱提前拍賣質權。是指質權人因質押財產有腐敗的危險,或者其價值可能明顯減少,足以損害質權人的權利,可以提前處分質押財產以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質押財產。關於股權質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使得股權價值容易受到市場狀況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這種傾向更甚,尤其是股票。因此,股權質權人享有的質押保全權對保障其債權安全極為重要。
四、股權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
出質人將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該股權作為債權的擔保物,其上有擔保物權,因此出質人的部分權利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是該股權的所有者,其股東身份並未發生變化,因此出質人仍對質押的股權享有以下權利:
(1)質押股權表決權。關於質押股權的表決權應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壹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質押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行使。如法國《商業公司法》第163條第三款規定“表決權由抵押證券的所有人行使。因此,受讓人應其債務人的要求,以背書方式轉讓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以交割的形式進行轉讓。因此,不宜采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方式出質的,折價、變賣、拍賣時應當通知公司,並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首先要註意股東優先購買權和質權人優先購買權的區別。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權優先於非股東購買擬轉讓的出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對質押財產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質權人對質押資本沒有優先處置權。
其次,質押時股東不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質押實現時股東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質押只是股權上擔保物權的設立,並不壹定導致股權的轉讓。因此,股權質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股權因實現股權質押而轉讓後,應當變更股東名冊,否則該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4)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股權出質的,股權出質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公司在質權擔保的債權到期前破產的,質權人可以通過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公司剩余財產實現其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