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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規則?

封閉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資本,不購買轉讓資本的視為同意轉讓。2.股權轉讓地點的限制《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股份交付給受讓方時生效。三。發起人以公司名義轉讓股份的持股期限。《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平等,這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各類市場主體的行使權利不相稱。我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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