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特征是:合夥人* * *享有企業的經營收益,對經營虧損* * *承擔無限責任;可以由全體合夥人* * *,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只出資,自負盈虧;合夥人的構成可大可小。
目前我國實行合夥人制度的企業基本有三類,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咨詢公司。壹般來說,發展中的企業不壹定適合合夥人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1997年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2號公布,1997年8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擴展數據:
合夥人制度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分配和制度保障。
在有限合夥制投資銀行中,有限合夥人提供約99%的資金,分享約80%的收益;普通合夥人享有管理費、利潤分配等經濟利益。管理費壹般按普通合夥人管理的總資產的壹定比例收取,3%左右。在利潤分配中,普通合夥人以1%的資本最多可以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2.有限合夥制度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對普通合夥人也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和地位激勵。
3.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也是企業的所有者,承擔無限責任,在經營活動中可以通過自我約束來控制風險,容易取得客戶的信任;同時,由於優秀的業務骨幹有機會被吸收為新合夥人,合夥人制度可以激勵員工奮進並保持對公司的忠誠,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4.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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