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應收賬款可以被確認為壞賬時,其條件通常由會計準則或制度給出。無論會計準則或制度如何變化,在會計實務中,壞賬的確認都應遵循財務報告的基本目標和會計的壹般原則,盡量做到真實壞賬損失真實、準確、符合單位實際。壹般來說,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收賬款應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死亡後無法收回的賬款;
2.債務人破產,其破產財產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款項;
3.債務人長期不履行償債義務,有充分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
以上三個條件每壹個都是充分的,第三個條件需要會計師做出專業判斷。我國現行制度規定,上市公司壞賬損失的決策權在於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檢驗方法
審計人員應運用復核法和復核法檢查企業“應收賬款”賬戶的年末余額和“管理費用”賬戶相關明細賬的金額,檢查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和標準是否正確,是否可以通過少提或多提壞賬準備調整當期損益。
通過及時復核“壞賬準備”、“管理費用”等科目及對應科目,可以檢查企業是否使用了直接核銷法與計提法不壹致調整當期損益;復核“壞賬準備”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是否存在超沖銷或欠沖銷壞賬準備的情況。
審查“壞賬準備”科目或對應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及相關原始憑證,核實企業是否已將收回和核銷的壞賬損失記入“應付賬款”等其他科目而非“壞賬準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