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信性。與其他債券壹樣,可轉換債券規定了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到期債券,收取本息。
(2)股權。可轉債在轉股前是純債券,但轉股後,原債券持有人從債權人變成了公司股東,可以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股利分配。
(3)可兌換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也有權向發行人回售債券。部分可轉債附有回售條款,規定當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持續低於轉股價格(即可轉債按照約定轉股的價格)達到壹定程度時,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約定的條件將債券回售給債券發行人。此外,可轉債發行人有權強制贖回債券。部分可轉債發行時附有強制贖回條款,規定在壹定期限內,公司股票市價高於轉股價格壹定期限的,發行人可以按照約定條件強制贖回債券。
因為可轉債具有普通債券沒有的期權,反過來,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有助於降低其融資成本。但是可轉換債券在壹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公司股份,這將影響公司的所有權。
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征,更受投資者歡迎。中國證券市場在早期進行了可轉換債券的試點,如深圳寶安、中國紡織機械、深圳CSG等企業都在國內外發行了可轉換債券。1996中國政府決定選擇符合條件的公司開展可轉換債券試點,並於1997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
/jg_school/mc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