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準的解釋,銀行理財產品應當是商業銀行基於對潛在目標客戶的分析和研究,針對特定目標客戶開發、設計和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的投資模式中,銀行只接受客戶的委托管理資金,投資收益和風險由客戶或者客戶和銀行雙方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
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將“個人理財業務”定義為“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理財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根據管理和運作模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壹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指的就是綜合理財服務。
銀行理財和保險理財的經營主體不同。銀行理財產品是銀行經營的業務,保險產品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
銀行理財和保險理財功能不同。銀行理財產品的主要功能是追求資金安全和壹定收益。與保險產品相比,在風險防範、獲取方式、歸屬等方面存在差異。在風險防範方面,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都可以為未來的風險做準備,但是用銀行儲蓄來應對未來的風險是壹種自救行為,而保險可以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這是壹種互助行為。
在存取款方式上,銀行存款存取自由,提前按活期利率支付利息,不損失本金。而保險產品沒有存取款和利息的概念,能否獲得保險利益是不確定的。只有在保障期滿或發生保險事故時,才能獲得保險利益。如果提前退保,會承擔壹定的損失。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都受到大的經濟金融環境的影響,存在不確定的風險因素,不能簡單的將保險產品和銀行理財產品進行比較。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