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VIE是2001安然醜聞之後的新概念。在安然事件之前,壹家公司在要求合並報表之前擁有另壹家公司的多數投票權。安然事件後,只要實體符合VIE標準,就需要合並報表。安然事件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緊急發布了FIN46。根據FIN46的規定,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任何壹個的SPE都應被視為VIE,其損益狀況應納入“第壹受益人”的資產負債表:(1)風險資本很少,這個實體(公司)主要由外部投資支持,自身股東只有很少的投票權;(2)實體(公司)的股東不能控制公司;(3)股東享有的表決權與股東享有的利益不成比例。
3.起初,在這種結構下上市的中國公司大多是互聯網公司,如新浪和百度,以滿足工業和信息化部(MIIT)和新聞出版總署(GAPP)關於提供“互聯網增值服務”的相關規定。國內大部分互聯網公司因為接受海外融資而成為“外企”,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國內公司持有。MIIT明確規定ICP只能由境內公司所有,因此這些公司往往設立由內地自然人控制的境內公司持有營業執照,並利用其他合同約定持牌境內公司與境外公司的關系。後來這種結構被擴展應用到很多沒有互聯網的在美國上市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