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是信托企業將客戶投資的資金從多個信托集合起來,直接或委托其他機構實施PE投資而形成的基金(信托計劃)。
信托模式的優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是:第壹,通過信托渠道籌集資金,可以有效放大PE業務資金量,有利於快速集中PE業務投資所需的大量資金。信托企業作為經營性信托機構,其根本價值在於能夠通過特定的規則(信托制度)和載體(特定的信托業務形式),將廣泛的社會資金轉化為社會進步和經濟建設所需的投資資本。
其次,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信托產品是標準的理財產品。不僅信托財產的托管功能由銀行獨家管理,而且信托企業的受托經營管理行為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範進行,並接受銀監會的監督管理。這壹特點與合夥模式的缺點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再次,信托企業和資金信托的新管理辦法,對信托企業的業務進行了重新定位。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是壹種符合信托企業新型管理方式的非債權融資信托,既符合信托業的功能定位,又體現了信托制度的優勢,充分發揮了信托企業經營領域廣、手段靈活的業務特點,必然成為信托企業的重點業務領域。
缺點:信托資金往往是壹次性募集,但PE業務需要根據每個具體項目投資情況分階段投入資金,信托募集的資金可能會暫時閑置。
從國外來看,PE業務可以以投資企業制、有限合夥制、信托制等多種模式開展。
中國PE可行的企業制度模式其實只有三種:合夥制、企業制、信托制。
我國現階段以信托模式發展PE更具優勢,以信托模式作為PE的組織載體更具可操作性,現有法律法規完備。信托企業采取何種模式參與和開展PE業務,應由信托企業在實踐中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市場環境和法律環境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