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業務清晰,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
四、明確股權、股票發行和轉讓的合法合規性。
動詞 (verb的縮寫)主辦券商推薦,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1.依法成立,已存在兩年。
(壹)依法設立,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1.公司設立主體和程序合法合規。
(1)國有企業應提供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部門、機構關於設立國有股的相應批準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設立文件。
(3)公司法修改前(2006年6月5438+10月1)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須取得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1)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價格,核實財產,明確權屬,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二)以國有資產投資的,應當遵守國有資產評估的規定。
(3)公司註冊資本已繳足,不存在虛假出資。
(兩年)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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