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稅收的優惠政策
壹、優惠營業稅
(壹)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生動物的飼養和疾病預防;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二)農業機械化耕作,是指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作、種植、收獲、脫粒、植保等)的業務。)在農業、林業和畜牧業;排灌,指農田灌溉或排水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對農、林、牧、漁業病蟲害進行預測和防治的業務;農牧業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和畜牧業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和植物保護有關的技術培訓業務,以及使農民獲得農牧業保險知識的培訓;禽、畜、水產動物養殖和疾病預防免稅範圍包括提供與此項服務相關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10月份從65438+65438 0996+1起,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政府糧油儲備是指國家糧油儲備(包括“壹類”糧油儲備和“506”糧油儲備)。國家專項儲備糧油、國家臨時儲備糧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用於調節糧食市場吞吐能力的各類儲備糧油。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上述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折價和費用補貼收入。(財稅字[1996]第68號)
(四)納稅人單獨提供森林管護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國稅函[2008]212號)
(五)農村和農場將土地承包(租賃)給個人或公司進行農業生產而收取的固定承包費(租金)。免征營業稅。(國稅函[1998]82號)
(六)向農業生產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1994]2號)
(七)對農業科研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蘇地稅發[2002]29號)
(八)納稅人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時,只要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都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返還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 653號)(國稅函[2008]277號)
(9)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保險業務收入,按3%的低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2004]35號)
(十)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種稅收;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財稅[2000]42號)
(十壹)關於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稅收問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蘇政辦〔2007〕142號),試點期間農村小額貸款組織提供金融保險服務的營業稅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的政策執行。本條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蘇地水寒[2008]376號)
(十二)承儲企業保管國家儲備肉、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第304號)
(十三)對供銷社棉麻企業(包括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代國家保管儲備棉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9]第38號)
(十四)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的利息收入,根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適用通則》的規定,免征營業稅。(財稅字[1995]第108號)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的收入可以免征或者減征。
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種植中藥材;(四)樹木的培育和種植;(五)飼養畜禽;(6)林產品采集;(七)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8)遠洋漁業。
50%企業所得稅:(1)種植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2)海水養殖和內陸水產養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農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本(財稅[2008]149號)
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漁業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含農林特產稅)和牧業稅的範圍,上述四個行業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4]13號)
(二)對農民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市場內的經營者及其經營的農產品,如果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則執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政策。(國稅發[2004]13號)
(三)征地單位在征地過程中支付給土地承包方的青苗補償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字[1997]第87號)
(4)政府激勵的免稅政策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四、其他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壹)直接用於種植、養殖和養殖的專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使用的房屋、土地不征收房產稅或土地使用稅。(國稅發[1999]44號)
(3)經批準復墾改造的土地,以及改造後的廢棄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10年。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四)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從事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土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6]186號)
(5)免征車船稅:拖拉機;捕撈和養殖漁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六)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八)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簽訂的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財稅[2008]第865438號+0)
(九)農林作物和畜牧業的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國稅帝子[1988]第37號)
(十)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建設“占用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和漁業水域灘塗等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建設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十壹)納稅人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公共稅收優惠政策匯編
壹、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免稅收入政策
1,債務利息收入,指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政府債券的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資格是指:(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二)從事公益或者非營利活動;(三)取得的收入,除與組織有關的合理支出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於分配;(五)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註銷後的組織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捐贈給具有相同性質和目的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對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7)工作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應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機構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B)小型低利潤企業政策
1.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認輸職工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認輸員工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2010 1 10月至2010 12 2月31 2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財稅[2009]第133號)
㈢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政策
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港口、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政策
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收入,可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五)技術轉讓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居民企業壹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㈥加速折舊政策
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七)特種設備投資信貸政策
企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進行稅收抵免。
稅收抵免是指購買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八)抵扣政策。
企業安排殘疾人的,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基礎上,再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殘疾人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9)技術優惠政策
1.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10)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向上海世博局捐贈、贊助的資金和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全額扣除。(財稅[2005]第180號)
(11)其他政策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第65438號+0)
二、其他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壹)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且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24號)
(2)工棚、材料棚、休息棚、辦公室、食堂、茶爐、車庫等壹切臨時房屋。壹、凡為基本建設用地服務的,不論是建築企業自建的,還是由基本建設單位自建供建築企業使用的,在建設期內免征房產稅。(財稅帝子[1986]第8號)
(三)停止房屋大修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可免征大修期間的房產稅。(財稅帝子[1986]第8號)
(四)經有關部門鑒定,損壞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財稅帝子[1986]第8號)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六)企業廠區外對公眾開放的公共綠地和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國稅帝子[1989]第140號)
(七)免稅單位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國稅帝子[1989]第140號)
(八)困難企業的房產稅,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審核,報市、縣政府批準後,可以減免。(童弟發[2009]19號)
(九)困難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經企業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或減征。(童弟發[2009]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