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設立註冊資本低於6543.8億元的新擔保機構,由工商部門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為壹年,經營範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明確後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和金融信貸業務。
二是新設立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資,註冊資本超過6543.8+0億元(含6543.8+0億元),以及已經核準登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明確後辦理相關手續。
三、註冊資本1億元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包括設立分支機構)、註銷登記、備案,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後,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和變更,應經省金融辦批準後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國家和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發布後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擔保公司註冊流程:
壹是核準公司名稱,驗資,辦理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證、銀行開戶證明。申報時,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報告
2.公司章程
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無犯罪記錄證明和戶籍證明。
4.該股東無犯罪記錄證明和戶籍證明。
5.股東的資信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