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壹定要明確,勞動維權壹定要重視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來判斷。妳現在的離職證明只能證明是妳自己離職的,肯定沒有辦法證明是公司辭退員工,讓妳下崗的。即使妳真的被裁了,而且妳確實被陷害了,但妳沒有口惠而實不至。仲裁委認同的是白紙黑字的辭職證明。於是我說妳怎麽這麽不小心,當時為什麽不拒絕檢查?
為了今天,如果妳還想申請勞動仲裁,是不可能救妳的,但是如果妳符合以下兩個標準,壹個是妳的辭職單上寫的辭職原因是公司辭退員工,壹個是妳的辭職證明上沒有妳自己的簽名或者指紋。那妳應該可以碰碰運氣。妳完全可以不理會企業出具的離職證明,憑其他直接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就算企業當時拿出壹張剩余的離職證明,妳還是可以否認的。因為妳的辭職信上寫的辭職原因是公司辭退員工,但辭職信是公司領導壹步步定下來的,所以最具法律認可性;其次,沒有妳簽字的離職證明,企業隨時隨地都可以做壹個,所以基本無效。
如果妳當時申請了辭職,辭職單上的辭職理由寫的是我自己的水平,那妳就已經失去了所有的期待,不太可能會打官司,更別說什麽賠償了,只有接受。
最後,不管最後發生了什麽,我希望它能讓妳“從錯誤中吸取教訓”。如果遇到這種裁員,壹定要註意企業出具的所有文件是否確鑿。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妳也不必果斷受理,這樣妳的消費維權就會受到審判,很有可能妳的上訴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