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規定》規範了首次企業現場檢查的基本要求、標準、程序和後續工作,明確了參與檢查的單位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壓實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強了對檢查人員的監管,主要規定了適用範圍、檢查對象、檢查程序、監督管理措施等。
其中,《檢查條例》第十條規定,證監會依法組織實施現場檢查,檢查組成員不得少於兩人;第十二條規定,開始現場檢查前,檢查機構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檢查對象。
2014以來,證監會持續對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查處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對促進各方回歸履職,提高信息披露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2020年3月,新《證券法》生效,明確規定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法律依據
《初始企業現場檢查規定》第壹條
為規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行為,加強首發企業信息
披露監管情況,督促中介機構回歸職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首次公開發行
開發銀行股票並購上市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在科技創新板註冊管理辦法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行)《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特制定本條例。
設置。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現場檢查是指對在中國境內提交的證券進行現場檢查。
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首次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
企業(以下簡稱檢查對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交易所作為檢查機構,在檢查中。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等相關場所,應當采用壹定的方式。
對信息披露質量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