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是指將自己的東西或合法的利益或權利轉讓給他人,包括財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
受讓:壹般來說,受讓和轉讓是對立的,但又是不可分割的。轉讓是指某人將某物(可以是合同、股份,也可以是特定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給另壹個人,受讓人是接受轉讓的人,所以受讓人可以理解為接受轉讓。主要包括承租人優先轉讓租賃物的權利、共有人優先轉讓共有物的權利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轉讓其他股東股份的權利。
股權轉讓是指將股份轉讓給他人,股權轉讓是指接受股份轉讓。《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拍賣、變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權或者股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投資權或者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