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主要依據《公司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和《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的法人基金。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投資者,是投資的最終決策者,各自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投票權。以這種模式為例:中國第壹家上市的風險投資公司盧鑫創投。
第二,信托制度
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托投資,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下獲得的資金投資於股權。其設立主要依據《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托條例》)和《信托公司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信托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質上是通過信托平臺發起新的信托計劃,用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進行相應的信托直投。采用信托制運營模式的優勢在於:借助信托平臺,可以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在於:目前信托業缺乏有效的登記制度。信托公司股東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無法確認是否存在控股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監管部門要求向信托實際持有人披露。
第三,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是《合夥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由至少壹名普通合夥人(GP)和壹名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或者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通過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通過勞務出資。這壹規定明確承認了普通合夥人作為管理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度“有錢有勢”的優勢。在運作上,有限合夥企業不委托管理公司管理資金,而是由普通合夥人直接管理資產、經營企業事務。采用有限合夥制度的主要優點是:(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更好;(2)只對合夥人征稅,以避免雙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