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私募產品。部分私募機構主要通過公司網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推廣私募產品。私募機構的公司網站上沒有確定特定對象的程序,所有非特定對象均可點擊閱讀私募機構在公司網站上發布的私募基金產品信息。其中,部分私募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平臺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壹些通過網站公開宣傳的私募產品,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甚至根本不存在,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是虛假的,涉嫌虛假或者誤導宣傳。在廣東局查處的6起案件中,有3家私募機構存在通過網站向不特定對象推介私募產品的違規行為,如清遠投資、雲錫投資、廣東某外匯等。其中,已對清源投資、雲投資進行行政處罰,廣東某外匯違規行為正在調查中。2.私募機構未按規定辦理基金產品備案手續。部分私募機構未按規定登記私募基金產品,規避監管。私募機構往往以投資為目的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以私募機構為普通合夥人,向投資人私下募集資金(有限合夥份額)。這種有限合夥制實際上是壹種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產品,但私募機構往往不會對這種產品進行備案。3.私募機構在募集資金時未對投資者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向無資質的投資者募集資金。部分私募機構利用未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以低於654.38+0萬元的標準向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逃避監管,違反了合格投資者門檻654.38+0萬元的規定。同時,市場上也有壹些私募機構通過壹些互聯網平臺,將私募投資基金或私募產品的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具體方式是,私募機構先找關聯公司和個人作為合格投資者購買私募產品,然後通過交易平臺將私募產品的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臺的註冊用戶。他們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基金個人投資者的投資門檻要求,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此外,向不特定數量的個人投資者轉讓私募產品,可能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超過200人,涉嫌非法集資。廣東局查處的6起案件中,向不合格投資者非法集資2起,涉嫌非法集資1起。如清遠投資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並管理的有限合夥制基金浩源泰興,向6名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不足1萬;中牟創投管理的有限合夥基金廣州萌芽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未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17名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單個投資者募集資金不足654380+0萬。對於上述兩起向不合格投資者集資的行為,廣東局已對清遠投資進行了行政處罰,國內某創投公司正在接受調查。調查中發現雲基投資涉嫌非法集資,線索依法移交公安部門。4.私募機構在投資運作中違規,挪用、占用基金財產。部分私募機構未將募集資金專戶存儲,與基金大鍋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實際控制人或相關私募從業人員挪用或占用基金財產;違反合同,收取費用,利益輸送。廣東局查處的6起案件中,1起存在挪用基金財產的違法行為,清遠投資管理的浩源泰興基金未設立專門賬戶。清遠投資實際控制人向私募基金浩源泰興借款5萬元,用於短期資金周轉。證監會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5.私募機構管理的壹些私募基金是有收益保障的。由於中國國有管道行業“剛性兌付”的傳統,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有利於吸引投資者,促進“交易”,尤其是對中小投資者而言。為了更容易地籌集資金,私人經理可以很容易地違反這壹禁令。私募機構往往在合同中約定保本條款,或者私下簽訂保本協議,采取關聯機構擔保、回購等條款變相進行保本保收益。廣東局查處的6起案件中,有1家私募機構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虧或承諾最低收益。如廣東某基金合同約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大股東約定的期末回購條款,涉嫌變相或暗示承諾保證最低收益,案件正在調查中。上述行為違反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規定。6.私募機構在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行為是違法的。私募機構在二級市場證券投資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違規減持、短線交易、過度持股、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壹些私募機構管理著很多私募基金產品,投資於二級股票市場。與普通中小投資者相比,私募機構具有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當上述違規行為發生時,影響往往更為惡劣。私募機構更應註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產品的登記備案是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取得合法地位的最基本要求;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產品,不得以承諾預期收益率的方式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收益或暗示保證收益,不得不當宣傳銷售產品誤導欺詐客戶;要堅持以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籌資核心,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投資者風險評估,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變相突破654.38+0萬資金的門檻要求,不得突破合計200人的限制,不得利用P2P或眾籌對外募集資金,甚至成為非法集資。私募基金應當規範運作,不得損害投資人利益,不得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財產;不得有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老鼠倉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對於投資者而言,應謹慎選擇私募基金進行投資,並在投資後給予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托管人持續的關註和監管。首先要量力而行,確保符合《暫行辦法》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其次,要認真核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之前,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仔細核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開信息,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高管人員的管理能力、風險控制水平和專業素養,以及私募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關註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存在“高收益”、“保證收益”等異常表述,對概念不清、表述模糊的,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不要被各種誇張虛假的宣傳所迷惑,不要輕易被所謂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誘導性宣傳所迷惑,防止上當受騙,遠離非法集資。再次,要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規定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文件。最後,投資後應持續關註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運作情況,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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