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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監管者是誰?

法律解析: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監管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明確了私募基金行業保證私募基金規範運作的三條底線:壹是堅持“私募”原則,不得變相公募;二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三要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壹十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要求其提交有關業務材料;(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調查取證;(三)詢問當事人、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五)查閱、復制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詢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有證據證明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已經或者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重要證據已經被隱匿、偽造、銷毀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查封;(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買賣證券,但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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