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員可在過戶登記時選擇壹種或多種過戶方式,並在報價系統中披露。
3.參與者在報價系統中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利的,可以在報價系統中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轉讓協議。
4.私募基金存續期限屆滿或者合夥企業、公司解散的,管理人應當申請終止私募基金的轉讓。
5.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法律法規的規定。
6.根據私募基金合同設立的私募基金在報價系統募集或者轉讓的,可以通過報價系統登記結算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登記結算。委托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應當與市場監控中心簽訂合作協議,並將登記結算信息報送報價系統。
7.公司制、合夥制私募基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授權機構申請登記。報價系統轉入前,管理人應當向報價系統提交私募基金權利人信息;過戶後,管理人應將私募基金權利人的變更登記結果反饋給報價系統。
法律依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和通知、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