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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承銷和贊助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可以代銷或者包銷。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公司在承銷期結束時,按照約定買入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自行買入賣出後剩余的全部證券的承銷方式。前者是全額包銷,後者是余額包銷。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銷售證券,並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我國《證券法》也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的承銷團承銷。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機構。

贊助就是保證和推薦。

保薦制度是證券發行的壹種方式。保薦人(券商)推薦、輔導發行人(公司)發行證券,核查公司發行文件所載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券商及其保薦人承擔著風險防範的責任。保薦人是整個復雜上市過程的協調者和領導者,為上市公司提供專業的財務建議,幫助其處理各種上市事宜;同時作為上市公司與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及各類專業中介機構的主要溝通渠道,確保上市公司適合上市,其重要信息已在招股說明書中得到充分、準確的披露,上市公司全體董事明白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的責任。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監管風險和信息披露,自身保薦工作是否勤勉盡責。承銷機構承擔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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