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網校快樂藍精靈回復:目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分攤。稅務機關通常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為企業在籌建期間沒有銷售(營業)收入,按照規定可抵扣的業務招待費為零,也就是說稅法上不允許抵扣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實踐中這種常見的處理方式是否合規?對此,如果筆者仔細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發現這種處理方式並不符合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針對的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強調的是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但籌建期間沒有生產經營,該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生產經營無關,因此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不能適用該規定。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準備期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分攤,需要另辟蹊徑。在會計處理上,籌建期業務招待費列為開辦費。《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籌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除固定資產外,應當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計入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登記費、匯兌損益、利息以及其他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費用。這壹規定強調,分類為開辦費的支出必須是費用性支出,而資本性支出則確認為資產。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屬於費用性支出,因此可以列為開辦費。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問題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第九條處理。開辦費在新稅法中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應列為開辦費,企業可選擇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或攤銷不少於3年。但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有在籌建期間列報業務招待費的沖動,因為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沒有扣除限額。對此,筆者在納稅評估工作中遇到過這樣的企業,因為開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過大,後期攤銷壹直虧損,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費用合理性原則,筆者建議詳細規定籌建期業務招待費的標準。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上一篇:三方就業協議單位不開解約信怎麽辦?下一篇:如何合並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