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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歷史上冒名戶籍參加科舉考試的現象是什麽?

隋朝初唐時期,由於科舉制度的初步建立,科舉及其參加人員在各色官員中尚未取得明顯優勢,寫卷子舉薦之風尚未形成,中央各省考試相對公平。所以初唐士人以假名得解(即離開故裏,到其他郡縣參加官府考試取得護衛資格,再到京城參加國考,當時以不同的名稱稱呼)。但隨著盛唐科舉制度的進壹步發展,省內考生數量與放榜州的地區比例逐漸失衡。有些考生為了增加考第壹的機會,就依附考第壹率高的都道府縣來實現保送的目的。692年,武周授天三年,出現了舉人“名譽掃地,罪加壹等,或弄虛作假偷錢”(通典?選舉代碼V)。到中宗景隆元年(707),已經是“鄉貢越來越廣,申請率多”。當省試發布時,甚至已經無法辨別它是否來自產地。比如大詩人王維,他沒有參加本關周浦的溶液考試,而是去了北京招撫參加考試。據說是因為王維山會彈琵琶,獲得了壹位公主的寵愛,在公主的幹預下得到了京兆府的解(“姬衣姬?”王偉),這應該是典型的借機獲取解決方案的行為。其實王維冒名參加省考的現象在當時很有代表性。京兆解在省考中最受關註,其前十名往往與省考持平,被譽為“中國同等解”。於是,以解為代表的鄉貢取代了國子監解的位置,打破了“新世紀開始前進士沒有兩監是奇恥大辱”(《嚴?兩位主管”)。

鑒於舉人作弊取解的現象泛濫,唐玄宗開元十九年(731),唐玄宗頒布法令,株洲鄉的舉人必須參加本省的鄉貢考試,“不附則應征。”(《唐·?但是,鐘並沒有改變“舉壹反三”的風氣。大歷時期,“不邀應試者於州考,告聚於京師”,以至於“十人中有三四人應考”(《全唐文》卷三五五),尤其是“被登記在京兆府”的風氣十分普遍。貞元以後,為子取解不從源,連鄉貢“只是用假名付了名”(《唐嫣?“鄉貢”),弄虛作假進貢已經很普遍了。即使是大詩人白居易,在家鄉洛陽得解無望的情況下,也投靠了在宣州做官的叔叔,只有從宣州得解,才成為壹個文人。這種情況壹直到五代都沒有改變,各路舉人還是“比京兆府派的還多”(《書屋袁貴?貢桔部”)。

冒昧送其得解和送國子監是唐五代常用的兩種主要方法。采取送的方式解決,是典型的“高考移民”方式。唐代五鄉貢舉人在參加禮部省考時,必須接受禮部和戶部對舉人的戶籍核查。因此,如果楊東鑫想在其他州獲得解決方案,就必須在其他州重建他的戶籍,然後才能通過戶政部門檢查戶籍。因此,在晚唐五代時期,楊東鑫經常通過各種關系被派往其他郡縣,如京兆郡。其中以假紅谷鄉和李玉貴最為著名,甚至後唐還專門規定這個鄉為楊東鑫假登記的專門戶籍鄉。為了保證解決方案的成功,楊東鑫經常利用州政府測試的時差,在不同的州多次參加州政府測試。有的考生在本關考政府考不上,就去其他州考政府,甚至想考國子監。武宗曾明確“朝貢舉人不得從兩任政府得到解”,試圖限制利用兩任政府之間的時間差,以虛假借口趕到不同政府去得到解的行為。然而,這種情況並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尤其是五代楊東鑫在京城參加考試後,他們經常趕到北京參加國子監考試。直到宋朝統壹了州府考試的時間,才從制度層面上杜絕了從兩府取解的可能。

送國子監的方法最大的好處就是兒子不用偽造戶籍就能得到解決。這種情況在五代時期很典型。由於五代戰亂,他們很難在京城和本關之間來回奔波以求得解決。故晚唐清太三年(936年)規定:“附於監,按去年八月壹日,須由本署解釋。如果沒有,主管將被允許在第二年陪同他們。如果第壹個候選人的名字還沒有被本部門責令解決,主管就不應該在第壹個之後接受更多的補償。淮南、江南、貴州、四川之人,不限於此例,主管禮儀司補令。”(“書屋袁貴?公舉部)於是楊東鑫借用解制的漏洞,試圖先入國子監,以達到從國子監取解參加鄉試的目的。

唐代科舉作弊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於各地區政治、文化、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唐代的京兆府和河南府是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是高官、學者、名人的聚集地,擁有全國最好的教育資源。此外,中晚唐推薦、書寫、延用科舉名聲之風盛行。因此,楊東鑫以京畿出身、交權名士、謀求布政司為契機,千方百計地抓住入科的機會。以至於“京畿之地,衣之聚,子之生,身之名,從容附會,無事”(《將軍典?選舉代碼V)。

雖然唐代各州繳納的金額與宋代相比已經差別不大,但仍存在繳納金額少而繳納金額多的情況。初唐時,付額的記載並不清楚。開元二十五年二月,有言:“潁州公時:商州貢工三人,中州二人,周霞壹人;必須有,而且沒有限制。”(“唐嫣嫣?開元二十八年,全國共有328個州。如果每個州的平均人數是兩個人,那麽中國的人數應該是656人。但實際上京兆解遠超三人水平,每次都有幾十人被罰下,有時甚至超過100人,省考京兆解率也是最高的。世人稱趙婧為“中國平錄”,“率在十人之內,謂之“平”(《唐嫣?京兆護衛”)。以至於柳宗元感慨:“荊為百歲秀才,常反百縣。”這種社會風氣必然導致寄件行為的增多。

唐代冒名頂替的出現也受到了科舉制度的影響。到了唐代,楊東鑫可以把參加科舉考試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楊東鑫經常以拋荊棘、拓名聲的方式獲得其他州的舉薦,所以“拋荊棘”又叫“鄉貢”、“尋舉”、“得解”、“得解”,所以在唐中後期,為了獲得鄉下的舉薦,楊東鑫為了贏得更多的舉薦機會,帶著詩卷遊歷各州。比如吳興人沈雅之,“求貢於郡”,“凡郡易變”,最後與趙婧同升第壹。壹些服務不足、有過犯罪行為、品德不健康的家庭為了逃避檢查,往往會“偷錢”,獲得陪護資格。此外,各州資助資金數額的差異也影響到其他州解決問題的選擇。比如在江西的觀察,讓仲川把舉薦聖賢作為壹項緊迫的任務。經府試後,他分解為袁、、海賦三個層次。謝園給了30萬,富歇給了20萬,海不減10萬。於是,很多人來到江西解決問題。

鑒於冒名頂替日益泛濫,這壹時期政府也采取了壹些措施加以遏制。例如,我們嘗試建立壹個支付家庭地位和相互擔保的制度,以限制冒名頂替和發送信件的行為。到了唐代,州、縣、庫學堂要審查戶籍、落戶。為進壹步嚴明考試紀律,五宗會昌四年禮部規定:“過了今天,舉人在禮部錄取後,望前三人自保。”(“書屋袁貴?”“貢桔補”在防止撫養子女冒名頂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它也制約著楊東鑫的懲戒行為,以保證對方的懲戒行為。這些措施取得了壹定的治理效果,但只要不同地區教育資源不平衡,考試中的缺陷依然存在,這種現象就無法根治,所以冒名頂替的行為始終與科舉制度保持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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