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5438+2006年2月3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色發展基金會)對中衛市美麗源水務有限公司、寧夏藍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寧夏華宇化工有限公司、寧夏沙漠制藥有限公司、寧夏中衛大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寧夏瑞泰科技有限公司、寧夏明升印染有限公司、中衛市新三元化工有限公司提起的8起土壤汙染損害賠償公益訴訟
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5家涉案企業未落實環評要求,將超標生產廢水排入蒸發池;1企業汙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廢水長期超標排放,形成了巨大的汙水池;1企業將大量未經處理的廢渣埋在沙土中,造成地面斑駁紅褐色;1家企業違規向沙地排放生產廢水。上述8家企業的違法行為對周邊土壤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汙染。
案件審理過程中,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綠發會與涉案企業進行了證據交換、溝通協商,涉案企業按照綠發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落實環境治理專家的整改方案,加快整改進度。在各方的積極配合和協助下,8家涉案企業安裝建設了防止未來汙染所需的設施設備,並對汙染土壤進行了修復。
中衛中院依據法律相關規定,組織當事人多次協商溝通,並聘請專家現場觀摩治汙效果。最後,綠發會采納了環保部門的環評驗收結論,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於2017年7月25日在《人民法院報》公告,公告期至8月25日止。各界對這份調解協議沒有異議。
8月28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並審查確認了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根據調解協議,8家涉案企業在投入569169634元修復防治土壤汙染的基礎上,承擔環境損失600萬元;寧夏藍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寧夏明升染化有限公司、寧夏華宇化工有限公司繼續按照專家的地下水修復方案完成地下水修復工作,並承擔相應費用,直至達到設定的修復目標。中衛中院將督促8家涉案企業履行調解協議約定的義務。
我們應該讓汙染企業承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