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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了辭職,現在還不是辭職日期,但是公司提前把我踢出去合法嗎?

員工提前30天申請辭職。公司可以讓員工提前離職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在工作中經常遇到這個問題。壹般勞動合同中都有規定。員工如果要離職,需要提前壹個月申請離職。但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提前30天離職,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違法。發布於2018 12.29,條文:?第三十壹條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個30天的期限是指個人可以等待30天申請才能被批準,這樣用人單位就有時間調整人事安排,但是最長的等待時間是30天。

如果用人單位不需要那麽多時間,可以在收到辭職信後幾天內批準辭職,甚至當場同意辭職。在離開日期之前把某人踢出去是違法的。提前壹個月辭職,離職前補償員工壹個月工資,讓工人早點走。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了,早走無所謂,除非被勸退什麽的。

讓我們通過壹個實際的勞動爭議案例,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有壹個更直觀的認識。他是陳某壹家公司的雇員。2016年6月24日,陳某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離職申請表註明離職日期為2065438+2006年7月24日。2065438+2006年7月8日,公司通知陳某辭職,並辦理了辭職手續。認為陳某公司要求其提前離職,剝奪了其作為勞動者繼續工作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陳某計劃於2016年7月24日離職,但公司根據工作需要,通知陳某於2016年7月8日離職,屬於公司用工自主權。法院沒有支持陳某的上訴。提前壹個月辭職,離職前補償員工壹個月工資,讓工人早點走。公司要給提前解除合同的員工支付壹個月的工資,所以已經包含了三天的工資。不虧。辭職壹般有三種形式: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比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員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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