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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

體育文化公司的經營範圍:

體育經紀、體育用品、文化用品的技術開發與銷售;鍵盤、鼠標、耳機、鼠標墊等電子競技相關外設的設計與銷售,體育技術咨詢,體育賽事策劃,文化活動策劃,攝影,展覽策劃,產品包裝設計,廣告業務;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字動畫設計、遊戲軟件設計、網絡技術研發、計算機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國內貿易(不包括專營、專賣和管制商品);從事進出口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禁止的項目、限制類項目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的除外)。

電影、電視劇、漫畫、專題、欄目、綜藝節目的制作與復制。

擴展數據:

體育文化,廣義上是指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的壹切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總和;狹義的往往是指與體育相關的精神文明或觀念文化。

體育文化工作是指體育宣傳報道、體育賽事轉播、體育報刊書籍、體育音樂電影等經營活動。

第壹條為了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體質。體育工作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運動協調發展。

第三條國家堅持體育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體育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推進體育管理體制改革。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興辦和支持體育事業。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青少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殊保護,促進其身心健康。

第六條國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七條國家發展體育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推廣先進實用的體育科學技術成果,依靠科學技術發展體育事業。

第八條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對外體育交流。在對外體育交往中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尊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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