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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我該如何補償員工?

如果天津公司不續約,將對員工進行如下補償:

1,每工作壹年壹個月工資;

2、不滿壹年的,六個月以上的,壹年;

3.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如果到期公司不續約,每工作壹年要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如果員工在合同到期時沒有無過錯續約,或者員工因工作條件降低而合理拒絕續約,可以獲得賠償。

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辭職程序:

1.離職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並說明辭職原因;

2.離職確認後,將離職申請提交領導簽字批準,簽字後將離職申請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壹般辭職前壹個月就要申請,等領導安排人員做好交接工作;

4.清點債務、歸還物資、辦公用品、車輛等物品並做好記錄;

5.如果簽合同的員工辭職,公司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訂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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