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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關於律師會見販毒的犯罪嫌疑人,要批準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只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三種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在其它刑事案件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批準的。

所以,律師會見販毒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準,可以直接到看守所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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