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時,應當制作書面記錄,記載案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方法和過程,並附電子數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和完整性校驗值,由調查人員和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者)簽字。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記錄中註明,並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條件允許,應記錄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