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八條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有關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可以參照本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人民檢察院關於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的規定》第十四條,辯護律師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