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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實施逮捕?逮捕後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剝奪人身自由、進行拘留、審查的最嚴厲的強制措施。

適用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即逮捕: (壹)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但有逮捕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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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應當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審查案卷材料,作出閱卷記錄,提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不批準或者不逮捕的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可以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縣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批準或者決定逮捕二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報請許可。對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涉及國家間政治、外交關系的案件,以及在法律適用上確有困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分州、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復核。經請示外交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上述以外的犯罪的案件,由分院、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提出,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省人民檢察院請示同級政府外事部門後,決定批準逮捕,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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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規定,需要申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批準逮捕書壹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並通知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無正當理由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決定後,應當立即釋放已經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並在三日以內將執行回執送交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補充偵查、請求復議或者請求復核的,可以將已被羈押、拒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認為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提請復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提交同級人民儉檢院復議。不采納意見,認為需要復核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提請復核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書》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執行回執應當及時送達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無法執行的,還應當將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並寫明無法執行的原因。逮捕的時候,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且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並且留存指紋。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的,應當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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