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知道收到上訴狀後的程序是什麽嗎?妳知道上訴狀怎麽寫嗎?以下是關於收到上訴狀後的程序以及上訴狀的模板,歡迎閱讀!
收到上訴狀後的程序1
上訴的程序,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壹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壹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
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壹審人民法院。
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第二百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
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民事上訴狀模板2
上訴人(壹審原告):王某,男,生於1960年12月8日,漢族,濟南潤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4室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七家村33號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8)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壹、壹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後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於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
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
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於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並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壹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壹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壹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於“證實被告於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
”的表述令人費解。
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0日內為上訴人辦理濟南市二環東路3966號D座2201~220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壹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於判決生效90日內協助辦理。
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0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壹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簽字按手印)
xxxx年十 壹月三日
買賣合同糾紛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原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壹案,不服***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買賣合同糾紛上訴狀。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壹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壹審的訴訟請求。
2、壹、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壹、壹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壹審法院對***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並未在協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議,所以壹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定,而被上訴人並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
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壹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壹方為***集團湖南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並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
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於貨款的壹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
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壹種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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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壹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麽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09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壹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壹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於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壹個問題都有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合同法》。
而本案屬於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壹百壹十二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
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壹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
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壹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壹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後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